“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說明書中需記載的發(fā)明內容,其與《專利法》二十六條關系緊密,但卻往往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在本系列文章中,筆者將通過對兩個有關專利確權程序的行政案件和一個復審案件的研究,探討撰寫申請文件中“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部分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本系列文章共分三篇,將分別論述:
上期,我們談到,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對于背景技術及其存在的技術缺陷、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有益效果等內容的撰寫應當在邏輯上取得一致。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通過背景技術及其存在的技術缺陷得以反映,解決技術問題獲得的有益效果也應當可以從技術方案本身推導得出。并且,獨立權利要求涵蓋的所有技術方案應均能解決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所述技術效果。本期,我們將討論:
“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確權案件中判斷“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實質要件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裁決申訴行政判決書
涉案專利名稱:自動的機械停車場中用于機動車水平傳送的托架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有如下表述: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與其創(chuàng)新程度相適應。在某些情況下,一項專利技術方案可以針對多項背景技術,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分別進行技術改進,解決多個技術問題。這樣的專利技術方案作出了較多的創(chuàng)新,理應予以充分保護和鼓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其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的多寡密切相關。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多,保護范圍越窄;技術特征越少,保護范圍越寬。因此,在專利所要解決的各個技術問題彼此相對獨立,解決各個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彼此也相對獨立的情況下,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解決一個或者部分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即可認定其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應再要求其記載解決各個技術問題的所有技術特征。否則,會導致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過多,保護范圍被過分限制,與其創(chuàng)新程度不相適應,悖離專利法“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立法目的。但是,對于說明書中明確記載專利技術方案能夠同時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表明專利申請人已明示專利技術方案需要在多個方面同時做出技術改進。能夠同時解決多個技術問題本身,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重要有益效果,會對專利授權、確權以及授權后的保護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說明書中明確記載專利技術方案能夠同時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獨立權利要求中應當記載能夠同時解決各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本案中,關于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列舉了EP430892等十一篇現有技術,針對這些現有技術,說明書中明確記載其解決的技術問題為:“這些中沒有一個令人滿意地解決了涉及以下諸方面的所有問題:機動車的可靠傳送,傳送的速度,減小傳送及停泊機動車所需的空間,和減小用于傳送及停泊機動車的托架及相關系統的綜合成本?!标P于涉案專利的有益效果,說明書中相應地聲稱:“本發(fā)明具有上面指出的所有最佳的特性,并且當與列舉過的所有已知發(fā)明比較時是優(yōu)越的?!贬槍Ρ尘凹夹gEP430892,說明書中亦記載涉案專利與EP430892相比,具有更高可靠性、較快傳送、使停車分區(qū)變得較短和高度變低、綜合成本較低等有益效果。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問題與有益效果相互呼應,彼此印證,并無矛盾之處。因此,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問題、背景技術以及有益效果,涉案專利要同時解決可靠傳送、傳送速度、減小空間、減小成本四個方面的技術問題。獨立權利要求1中應當記載能夠同時解決上述四個方面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通過本案可知,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應當進一步規(guī)范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中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的對應關系,使得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與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尤其是背景技術、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有益效果等內容相對應。
在撰寫能夠同時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撰寫人需要重點考慮:當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超過1個時,撰寫方式對專利授權、確權以及授權后的保護產生怎樣的實質性的影響。由于“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以說明書中的記載為依據的,所以,在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后可以對其進行更改的余地很小,而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往往會導致涉案專利在確權過程中遇到強大的阻礙。故此,筆者在此建議,若撰寫水平有限或無必要,撰寫人應盡量避免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出現一個技術方案能夠同時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表述。